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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放寬在我市就業創業高校畢業生落戶條件的通知 武政辦〔2014〕98號

發布者:[發表時間]:2015-07-02 [來源]:admin [瀏覽次數]: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進社會事業改革創新,優化我市人口結構和人才引進環境,適度保持人口規模和人口紅利,進一步促進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廣泛充分就業創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適當放寬在我市就業創業高校畢業生落戶條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畢業超過2年的普通高校畢業生以及經教育部認證的本科及以上學曆(或者學位)留學回國人員,具備以下條件,可申請在我市落戶:

  (一)本科學曆年齡在35周歲以內、研究生學曆年齡在40周歲以內。

  (二)在漢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在我市企事業單位就業,簽訂勞動合同,繳納1年的社會保險;或者自主創業且本人為法人。

  二、申請人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本人書面申請。

  (二)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曆的畢業證;留學回國人員需提供經教育部認證的學曆(或者學位)認證書。

  (三)在漢創業需提供本人在漢登記注冊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繳稅證明;在漢就業需提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漢繳納1年社會保險證明。

  (四)本人原戶口簿、身份證。

  (五)在本人房屋產權地落戶的,需提供合法房屋權屬證明;在親友家或者租住房屋中落戶的,需戶主在個人申請中簽字同意搭戶,留存聯系方式,並提供合法房屋權屬證明和戶口簿,租住房屋的還需提供簽訂的1年以上有效租房協議;在單位集體宿舍中落戶的,需單位人事部門出具證明。

  三、申請人到入戶地所在區政務中心公安戶籍窗口或者區公安分局戶籍窗口申請落戶。入戶地公安窗口受理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真實性,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落戶或者不准予落戶決定。對符合條件准予落戶的,開具《批准入戶通知單》或者《准予遷入證明》,申請人持《批准入戶通知單》或者《戶口遷移證》到入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理由並退回申請人申請材料。

  四、2年擇業期內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曆的畢業生在漢落戶,仍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高校畢業生在漢創新創業的意見》(武政〔201331號)的規定執行。

  五、申請人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公安局應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本《通知》制定實施細則並予以公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政策解釋。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64

 

正文:GGL201498.ceb